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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文书】即使借款合同系事後补写 担保人亦應承担保证责...

(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施苏程。

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孙文科,安徽豪迪状師事件所状師。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晗。

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刘东峰,上海段和段(合肥)状師事件所状師。

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胡珊珊,上海段和段(合肥)状師事件所状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绪楼。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韦敏。

再审申请人施苏程、方晗因與被申请人曹绪楼、曹朝、韦敏民間假貸胶葛一案,不平安徽省高档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965号民事裁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構成合议庭举行了审查,現已审查闭幕。

施苏程申请再审称,1.施苏程供给的告貸合同、轉账凭证、取款凭证和告貸阐明,可以或许证实交付告貸的究竟,二审法院認為現实交付缺少直接证据证较着然不妥。2.在還款時候届满前,施苏程授权的代辦署理人郑殿才與曹绪楼之間的催款短信內容也明白了曹绪楼收到240万元的究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項、第二項的划定,哀求:1.撤消二审裁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曹绪楼、曹朝配合了偿施苏程告貸本金24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現实了债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较),方晗、韦敏對上述告貸本金及违约金承當連带了债责任;或發還重审。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全数诉讼用度由被申请人承當。

方晗申请再审称,1.按照轉账凭证显示,案涉金錢几近全数来历于案外人郑殿才,且郑殿才、施正汉、邹碎奶并未出庭接管质询,其证言没法采信。施苏程對假貸究竟领會不清,先後抵牾。故1、二审認定施苏程為案涉告貸出借人,缺少证据证实,系毛病認定。2.施苏程申请再审提交的2014年9月5日的催款短信,系產生于一审以前,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案涉告貸合同因出借人未現实交付告貸而未見效,担保合同亦未見效。3.假貸两邊通同欺骗包管人担保,陵犯包管人正當权柄,包管人不该承當包管责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的划定,哀求撤消二审裁决;改判方晗對本案债務人不承當包管责任;被申请人承當一审、二审、再审的全数诉讼用度。

被申请人韦敏赞成方晗的定見。

被申请人曹朝在本院听证時答辩称,施苏程申请再审提交的2014年9月5日的催款短信并不是新证据,且與本案無關。案涉合同虽有曹朝署名,但曹朝并未收到任何一笔告貸,仅晓得產生了114.2万元銀行轉账。2015年3月2日的告貸阐明唯一曹绪楼具名,并未經合同搬家,其他當事人承認,该合同是不真正的,也是無效的。

被申请人曹绪楼未提交书面定見。

本院認為,本案两邊争议核心:1.施苏程是不是為本案告貸的出借人;2.二担保人是不是理當對案涉告貸承當連带担保责任;3.本案告貸合同中所涉告貸金额是不是已現实实行,即二审裁决認定的告貸本金数额是不是准确。

關于施苏程是不是為本案告貸出借人的問题。

按照原审認定的究竟,2014年4月19日,曹绪楼、曹朝與施苏程签定《告貸合同》,內容為曹绪楼、曹朝向施苏程告貸人民幣240万元。曹绪楼、曹朝在告貸人处署名,方晗、韦敏在担保人处署名。2015年3月2日,曹绪楼又出具《告貸阐明》一份,內容為“本人曹绪楼、曹朝于2014年4月19日與施苏程签定的告貸合同……”。两份证据均明白注明曹绪楼、曹朝為告貸人,施苏程為出借人,且原件均由施苏程持有。如两邊之間不存在案涉告貸瓜葛,曹绪楼、曹朝向施苏程出具告貸合同後再次出具告貸阐明有违常理。且從施苏程供给的銀行流水明细并連系《告貸阐明》內容来看,郑殿才将告貸交付给曹绪楼、曹朝的举動实则為施苏程实行出借义務的举動,郑殿才其实不是以代替施苏程而成為出借人。故方晗關于施苏程并不是本案告貸出借人,告貸未現实產生的来由不克不及建立。

關于二担保人應否對案涉告貸承當担保责任的問题。

再审申请人方晗主意其署名的合同為空缺合同,系郑殿才欺骗包管人担保的举動,故二担保人不该承當担保责任。經查,本案中,對付二担保人在《告貸合同》上以連带還款包管人的名义具名的究竟,各方當事人均不持贰言。因為在空缺合同上署名将會發生授权對方當事人补记合同空缺部門內容的法令後果,在本案告貸合同中的包管人署名真正的环境下,無论方晗主意的本案告貸合同中的告貸金额系對方當事人過後补写的主意是不是建立,二担保人均應在告貸范畴內承當包管责任。關于方晗主意假貸两邊存在欺骗包管人担保的問题,因其未供给证据予以证实,對该主意本院不予采信。故二审法院連系本案证据,依法裁决方晗、韦敏承當响應的担保责任,并没有不妥白內障治療,。

關于本案告貸合同中所涉告貸金额是不是已現实实行,即二审裁决認定的告貸本金数额是不是准确的問题。

按照《最高人加盟創業者平台,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假貸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题的划定》第十六条划定,原告仅根据借券、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間假貸诉讼,被告若抗辩告貸举動還没有現实產生并能作出公道阐明的,人民法院理當連系便秘治療,假貸金额、金錢交付、當事人的經济能力、本地或當事人之間的買卖方法、買卖習氣、當事人财富变更环境和证人证言等究竟和身分,综合果断查证假貸究竟是不是產生。本案中,曹绪楼、曹朝虽抗辩未收到施苏程以現金方法出借的120余万元,但施苏程為证实其向曹绪楼、曹朝出借240万元的究竟,不但供给有告貸合同,還供给有銀行取款凭条、郑殿才及施正汉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固然此中現金交付部門121.4万元由郑殿才轉交给曹绪楼時,曹绪楼没有出具收据,但以後曹绪楼出具了《告貸阐明》,汽車補漆,對告貸240万元的究竟及產生進程予以确認,该《告貸阐明》所表述“此中120余万元由施苏程拜托郑殿才于2014年1月至3月份分次提取現金付出,114.2万元由施苏程經由過程郑殿才銀行账户轉账付出。”的內容與施苏程提交的相干銀行凭证及证人证言相吻合,施苏程已尽到了充实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仅以現金金錢是不是現实交付曹绪楼缺少直接证据证实為由,驳回施苏程有關現金交付部門的诉讼哀求,证据不足。

综上,施苏程的再审申请合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項划定的情景。本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诠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划定,裁定以下:

1、指令安徽省高档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時代,中断原裁决的履行。

审 判 长 刘京川

审 判 員 刘雪梅

审 判 員 刘慧卓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戈

书 记 員 杨 柳

本院認為,本案两邊争议核心:1.施苏程是不是為本案告貸的出借人;2.二担保人是不是理當對案涉告貸承當連带担保责任;3.本案告貸合同中所涉告貸金额是不是已現实实行,即二审裁决認定的告貸本金数额是不是准确。

關于施苏程是不是為本案告貸出借人的問题。

按照原审認定的究竟,2014年4月19日,曹绪楼、曹朝與施苏程签定《告貸合同》,內容為曹绪楼、曹朝向施苏程告貸人民幣240万元。曹绪楼、曹朝在告貸人处署名,方晗、韦敏在担保人处署名。2015年3月2日,曹绪楼又出具《告貸阐明》一份,內容為“本人曹绪楼、曹朝于2014年4月19日與施苏程签定的告貸合同……”。两份证据均明白注明曹绪楼、曹朝為告貸人,施苏程為出借人,且原件均由施苏程持有。如两邊之間不存在案涉告貸瓜葛,曹绪楼、曹朝向施苏程出具告貸合同後再次出具告貸阐明有违常理。且從施苏程供给的銀行流水明细并連系《告貸阐明》內容来看,郑殿才将告貸交付给曹绪楼、曹朝的举動实则為施苏程实行出借义務的举動,郑殿才其实不是以代替施苏程而成為出借人。故方晗關于施苏程并不是本案告貸出借人,告貸未現实產生的来由不克不及建立。

關于二担保人應否對案涉告貸承當担保责任的問题。

再审申请人方晗主意其署名的合同為空缺合同,系郑殿才欺骗包管人担保的举動,故二担保人不该承當担保责任。經查,本案中,對付二担保人在《告貸合同》上以連带還款包管人的名义具名的究竟,各方當事人均不持贰言。因為在空缺合同上署名将會發生授权對方當事人补记合同空缺部門內容的法令後果,在本案告貸合同中的包管人署名真正的环境下,無论方晗主意的本案告貸合同中的告貸金额系對方當事人過後补写的主意是不是建立,二担保人均應在告貸范畴內承當包管责任。關于方晗主意假貸两邊存在欺骗包管人担保的問题,因其未供给证据予以证实,對该主意本院不予采信。故二审法院連系本案证据,依法裁决方晗、韦敏承當响應的担保责任,并没有不妥。

關于本案告貸合同中所涉告貸金额是不是已現实实行,即二审裁决認定的告貸本金数额是不是准确的問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假貸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题的划定》第十六条划定,原告仅根据借券、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間假貸诉讼,被告若抗辩告貸举動還没有現实產生并能作出公道阐明的,人民法院理當連系假貸金额、金錢交付、當事人的經济能力、本地或當事人之間的買卖方法、買卖習氣、當事人财富变更环境和证人证言等究竟和身分,综合果断查证假貸究竟是不是產生。本案中,曹绪楼、曹朝虽抗辩未收到施苏程以現金方法出借的120余万元,但施苏程為证实其向曹绪楼、曹朝出借240万元的究竟,不但供给有告貸合同,還供给有銀行取款凭条、郑殿才及施正汉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固然此中現金交付部門121.4万元由郑殿才轉交给曹绪楼時,曹绪楼没有出具收据,但以後曹绪楼出具了《告貸阐明》,對告貸240万元的究竟及產生進程予以确認,该《告貸阐明》所表述“此中120余万元由施苏程拜托郑殿才于2014年1月至3月份分次提取現金付出,114.2万元由施苏程經由過程郑殿才銀行账户轉账付出。”的內容與施苏程提交的相干銀行凭证及证人证言相吻合,施苏程已尽到了充实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仅以現金金錢是不是現实交付曹绪楼缺少直接证据证实為由,驳回施苏程有關現金交付部門的诉讼哀求,证据不足。

综上,施苏程的再审申请合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項划定的情景。本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诠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划定,裁定以下:

1、指令安徽省高档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時代,中断原裁决的履行。

审 判 长 刘京川

审 判 員 刘雪梅

审 判 員 刘慧卓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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