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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可借鉴的台灣农業發展經验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1-5-11 16:52
標題: 可借鉴的台灣农業發展經验
1.以庄家為焦點,以市场為导向的农業政策。从农業的成长进程中可以看到,台灣在1968年之前所采纳的农業政策均偏重于提高农業出產力,即施行农業成长政策。1968―1990年,施行“提高农夫所得增强屯子扶植”政策辦法,采纳成长政策與抵偿政策并行的计谋。其特色是:當局毫不强迫农夫从事任何作物及畜牧出產,注意以常常性的技能推行、信息传布和經济诱因等指导农夫,使其共同政策。农场的人力、地皮及本錢等資本的分派等方面,彻底由农夫本身作主,凸起了农業政策以家庭农场為焦點,以市场為导向。

2.阐扬农夫组织的首要感化。台灣的州里农倉儲設備,會是具备法人集团职位地方、代表农夫长处的半官方组织,履行总做事由官方稽核举薦、农會理事會聘用制。州里农會內設有推行部、供销部、信誉部、保险部等部分。台灣州里农會一方面作為當局與农夫之間的桥梁與纽带,落实农業政策、貸款、品种、技能等以协助小农谋划;另外一方面阐扬集团组织感化,组织农夫打點农業合作出產互助、农產物运销、农業科技推行,甚至农夫教诲、家政教诲和打點政策性融資和农夫存貸款營業,并将农會奇迹红利的60%專用于农業推行奇迹,保障了农會推行經费。

3.农業利用科技推行機構直接面临庄家。在农業成长进程中,地域性农業钻研推行機構饰演了极其首要的脚色。這类推行機構名称為區农業改进场,从属于台灣省當局农林厅,其预算由當局包袱。它的感化主如果,从事地域性农業技能钻研,推行农業利用科技,卖力各區农業实验、树模及推行。

4.以农夫減肥法推薦, 组织為市场主体的农產物运销系统。台灣农產物运销系统,因此當局加大投資扶植农產物批發市场,划定市场准入資历和拍卖买卖轨制,由农夫组织作為市场主体而構成的。台灣农會在农夫與市场之間成為商品畅通的中介經济组织,成长农產物配合运销和超市直销,大大低落了运销本錢,促成了农產物畅通系统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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