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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典當公司借典當之名行借貸之实 高额费用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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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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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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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典當公司借典當之名行借貸之实 高额费用未获法院支持
新华網合肥12月3日電(记者王圣志)记者从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得悉,舒城县住民王某用本身的奔跑牌轿車作典质,向六安一典當行告貸50万元作為資金周转,并商定了告貸的高额利錢及综合用度。后因无力了偿,王某被典當行告上法庭。该院近来对此案作出裁决,典當行以典當之名行假貸之实,以此得到高额用度,法院不予支撑。
法院經审理查明,2011年5月,王某與六安某典當行签定了告貸合同,合同商定:王某向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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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告貸50万元,告貸刻日三個月,月利率為0.4%,月综合费率為2.6%,对過期告貸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錢。為了包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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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周全实行,同日,典當行與王某签定了《动產典质合同》一份,王某以其所有的奔跑牌轿車一辆向其供给了典质,王某朋侪的衣饰公司為其告貸供给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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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包管,并與原告签定了包管合同。告貸合同签定后,典當行践约向王某發放貸款50万元。王某向典當行出具借单一张,典當行向王某出具當票一份。告貸刻日届满后,因无力了偿,典當行赞成将告貸展期三個月,王某又将典质的車辆续當三個月,典當行向王某出具续當凭证一份。過期后王某无力了偿,被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典當行與被告王某之間的告貸不具备典當的法令特性,实属民間假貸瓜葛。原、被告之間的告貸利率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貸案件的若干定见》的有關划定,最高不得跨越銀行同类貸款利率的4倍,超越部門的利錢不予庇护。按照商務部、公安部《典當辦理法子》的划定,典當行不得谋划动產典质營業,故典當行與王某签定的《动產典质合同》无效。
近来,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决:王某奉還六安某典當公司告貸人民币500000元及利錢及状師费,月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划定的同期貸款利率4倍计较;衣饰有限公司对其给付內容承當连带了债责任。对付典當行诉请的月综合用度等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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