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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合山數十人陷百萬騙貸風波 多名公務員為熟人擔保
3年前,在合山經營酒吧的女子譚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前后請多名當局部門事情人員幫她擔保貸款,貸款總額超過百萬。豈料,當擔保人收到銀行催款通知書后才驚訝發現,這些貸款的告貸人是另外一名與他們素不相識的人﹔貸款人卻稱從沒見過這筆貸款的影子,全進了譚某腰包。
本年6月,譚某在柳州因同樣伎俩犯案,已被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運彩場中投注,6年6個月有期徒刑。合山警方稱,他們已獲知多人被譚某騙貸的情況,建議受騙者持相關质料前來報案
替“熟人”擔保 多名公務員被騙
陸師长教師在合山市一當局部門事情。2010年5月31日,在當地經營酒吧的女子譚某找到他,稱近来資金緊張,急需資金周轉,但愿陸師长教師能為她在銀行貸款擔保。陸師长教師見譚某有酒吧作典质,也沒多想便赞成了。
2012年8月,銀行忽然找到陸師长教師,稱他為韋某擔保在該行借貸的5萬元已經到期,因韋某拒不還款,陸師长教師負有連帶責任。“本身並不認識韋某,怎麼可能幫他貸款?”陸師长教師對此不解,於是與銀行事情人員一道去找韋某對質。韋某也否認在銀行貸過款,並拒絕在確認書上簽字。於是,本年11月21日,銀行將陸師长教師和韋某拒絕訴至法院。
“像我這樣被譚某騙去擔保貸款的人很多。起码的触及金額5萬元,至多的有10萬元乃至更多,被騙總額超過百萬。”陸師长教師說。
為何輕信譚某?陸師长教師等人眾口一詞稱,他們礙於與譚某相熟,且見她有酒吧作典质,欠好拒絕。
不過,被騙的擔保人黃師长教師則坦承,譚某找到他请求擔保時,曾信誓旦旦保証,她准備做醫療器械的“大买卖”,隻要他赞成擔保,今后每成交一筆买卖,他將獲得銷售總額1%的提成。譚某還出具了一份當地醫院藥品採購清單。在长处的誘惑下,黃師长教師赞成了。
不過,譚某並沒有兌現她的承諾。過后黃師长教師打聽到,譚某底子就沒做醫療器械买卖。
百萬巨額貸款 貸款人未見分文
22歲的合山市北泗鄉在勤村村民蘭洲鵬曾在譚某的酒吧打工,譚某曾以他的名義向銀行貸款。蘭洲鵬介紹,3年前,譚某借用了他的身份証和戶口簿,並讓他在一份貸款合同上簽字。譚某稱,想用的他名義向銀行貸款5萬元,不過貸款不消他來還。因本身就在譚某的酒吧打工,蘭洲鵬就輕信了她。本年11月,蘭洲鵬因不償還貸款被銀行訴至法院,他才在法庭上第一次見到本身的擔保人譚師长教師。
與蘭洲鵬同村並同在譚某酒吧打工的蘭何飛也稱,2011年,同事蘭彩江在譚某的授意下,借走了他的戶口簿、身份証,並向銀行貸款5萬元。譚某同樣稱,他已經找好了擔保人,底子不消他還款。單純的蘭何飛沒多想,也在貸款合同上簽字了。
蘭洲鵬介紹,譚某曾承諾,貸款后會給他幾百元好處。二心想,既然借個証件就有收入,何樂不為。可過后,他連一分錢影子都沒見到。
據领會,被騙向銀行借貸的人多涉世不深,且沒有穩定收入。而此前他們底子不認識擔保人。
親人也未放過 貸款去处成疑
“真是家賊難防!”在譚某妹夫韋光統眼中,43歲的譚某為借錢,隻要認識的人,她都不會放過。韋光統告訴南國早報記者,據他所知,被譚某用各種方法從銀行貸到的款減肥零食, 項達到50多萬元。而這些錢,底子沒見她投資酒吧,乃至酒吧拖欠的房租、水電費,也要由他墊支。至於這些貸款來的錢用到哪,韋光統也不知情,譚某乃至還拖欠了他52萬元,導致他买卖破產,伉俪倆不能不到南寧打工謀生。
“別提她了!”說到三妹譚某,年老譚覃斌就來氣。3年前,譚某以他的名義向銀行貸款5萬元,導致他也被銀行屡次催還。他流露,在他們九兄妹中,共有7人被譚某騙貸,每人欠下了5萬元貸款。
據领會,本年6月,譚某因犯詐騙罪,已被柳州市中級法院判處6年6個月有期徒刑。今朝,合山警方稱已獲知多人被譚某騙貸的情況,建議受騙者持相關质料前幸運飛艇,來報案。
質疑放貸缝隙 信貸員被辭退
為何譚某能通過這樣分歧常規的方法貸款?眾多涉事人員稱,銀行在放貸上存有缝隙。
“按銀行放貸規定,告貸人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時,要先提交其本人戶口簿、身份証及擔保人簽名,然后銀行派人實地核實,確認告貸人有還貸能力后方可放貸﹔而在貸款合同書上簽字時,必須有告貸人、擔保人及銀行信貸員三方在場。”一位擔保人認為,譚某當時隻拿著一份告貸人和金額為空缺的合同書讓他簽字,過后銀行也不派人核實告貸人收入情況,銀行也給放貸。結果,告貸人多為無能力償還的人。
作為放貸方的中國農業銀行合山分行一劉姓負責人則稱,按規定,銀行貸款業務實行前台、后台及行長三方負責制,此中后台事情人員是不克不及與前台信貸員同時跟客戶見面的。一般先由信貸員負責對客戶(告貸、擔保人)的收入等情況進行核實,確認對方有償還能力后,再將客戶資料交由后台事情人員審查﹔如手續完美,行長簽字放貸。
劉流露,譚某触及的多筆貸款中的信貸員覃某在本年4月份,因在放貸中把關不嚴,已被他們作辭退處理。
對擔保人與貸款人不实行責任的做法,劉則稱,他們當時在合同上簽上本身名字時,就應當考慮本身的行為應當承擔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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