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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辦理法子》(商務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六十条:“典當行违背本法子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項或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項划定的,由省级商務主管部分责令更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典當行不得有以下举动:(一)从贸易銀行之外的单元和小我告貸;(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資金;(三)跨越划定限额从贸易銀行貸款;……”第四十四条:“典當行的資產理當依照以下比例举行辦理:(一)典當行自初始業務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務主管部分及地點地商務主管部分报送年度财政管帐陈述的時代內从贸易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额不得跨越其注册本錢。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務主管部分及地點地商務主管部分报送财政管帐陈述以后从贸易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额不得跨越上一年度向主管部分报送的财政管帐陈述中的所有者权柄。典當行隔音窗,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之外的贸易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从贸易銀行貸款。(二)典當行对统一法人或天然人的典當余额不得跨越注册本錢的25%。……(五)典當行财富眉毛增長液,权力质押典當余额不得跨越注册本錢的50%。房前列腺治療,地產典质典當余额不得跨越注册本錢。注册本錢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產典质典當单笔當金数额不得跨越100万元。注册本錢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產典质典當单笔當金数额不得跨越注册本錢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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